12月18日,記者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獲悉,國家發改委、水利部印發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(試行)》的通知,旨在進一步規范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和運營操作流程。
操作指南提出,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實施機構簽署水利PPP項目合同后,按約定在規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,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。項目公司可由社會資本方單獨出資組建,也可由政府授權單位(不包括項目實施機構)與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組建,作為水利PPP項目的直接實施主體。
操作指南指出,項目合作期低于 10 年及沒有現金流,或通過保底承諾、回購安排等方式違法違規融資、變相舉債的項目,不納入 PPP 項目庫。
對列入 PPP 項目庫的水利 PPP 項目,計劃當年推進實施的,需納入本地 PPP 項目年度實施計劃。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的水利 PPP 項目,需納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。
初審未通過的水利 PPP 項目,可進一步優化調整實施方案,重新報審。經重新報審仍不能通過的,原則上不再采用 PPP 模式。通過審查的水利 PPP 項目實施方案,應按程序報項目所在地政府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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