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7月以來,水利部部署開展全國河湖“清四亂”專項行動,各地高度重視、全力推進,目前已基本完成調查摸底工作,全面進入集中整治階段。近日,為指導各地切實做好清理整治工作,水利部研究制定了“清四亂”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標準,公開明確了“亂占”、“亂采”、“亂堆”、“亂建”等問題的認定以及相應的清理整治標準。
水利部明確,“亂占”問題包括:圍墾湖泊;未依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圍墾河道;非法侵占水域、灘地;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?!皝y采”問題包括: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,不按許可要求采砂,在禁采區、禁采期采砂;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土。“亂堆”問題包括: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堆垃圾;傾倒、填埋、貯存、堆放固體廢物;棄置、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?!皝y建”問題包括:水域岸線長期占而不用、多占少用、濫占濫用;未經許可和不按許可要求建設涉河項目;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、構筑物。
水利部此次也公開明確了相應的清理整治標準。在清理整治“亂占”方面,要求對于圍湖造地、圍湖造田,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、退田還湖,將違法建設的土堤、矮圍等清除至原狀高程,拆除地面建筑物、構筑物,取締相關非法經濟活動。對于非法圍墾河道,要限期拆除違法占用河道及其灘地建設的圍堤、護岸、阻水道路、攔河壩等,鏟平抬高的灘地,恢復河道原狀。對于河湖管理范圍內違法挖筑的魚塘、設置的攔河漁具、種植的礙洪林木及高稈作物,應及時清除,恢復河道行洪能力。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束窄河道、影響行洪安全和水生態、水環境的各類經濟活動,應清理整治并恢復河道原狀。
在清理整治“亂采”方面,水利部要求始終保持對非法采砂的高壓嚴打,加強日常監管巡查,采砂秩序總體可控,大型采砂船大規模偷采絕跡,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頭就打。要嚴格落實采砂管理責任制,逐河段落實政府責任人、主管部門責任人和管理單位責任人。要按照《水法》要求,劃定禁采區、規定禁采期,并向社會公告,許可采區實行旁站式監理,嚴禁超范圍、超采量、超功率、超時間開采砂石。要盯緊管好采砂業主、采砂船只和堆砂場,對非法采砂業主,依法依規處罰到位,情節嚴重、觸犯刑律的,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;對非法采砂船只,落實屬地管理措施;對非法堆砂場,按照岸線保護要求進行清理整治。
在清理整治“亂堆”方面,水利部要求建立垃圾和固體廢物堆放、貯存、傾倒、填埋點位清單。對照點位清單,逐個落實責任,限期完成清理,恢復河湖自然狀態。對于涉及危險、有害廢物需要鑒別的,主動向地方人民政府、有關河長匯報,主動協調、及時提交相關部門鑒別分類。
在清理整治“亂建”方面,水利部要求,位于自然保護區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,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清理整治。未經審批和批建不符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,對于其中符合岸線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響的項目,由各地提出清理整治要求;其它項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業主組織提出論證報告,按涉河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查,評判是否影響防洪、是否符合岸線管控要求,明確是否拆除取締或整改規范、是否需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等。能立即整改的堅決整改到位,難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,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時間,限期整改到位。
水利部強調,河湖“清四亂”專項行動是推動河長制從“有名”向“有實”轉變的第一抓手,是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要內容,是對各級河長湖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職盡責的底線要求,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,加強組織領導,落實責任分工,務必務實推進,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。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《水法》《防洪法》《河道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,結合本地實際,抓緊制定出臺本地區“清四亂”專項行動問題認定及清理整治具體標準,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抄報水利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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