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河長制是完善水治理體系、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,對河湖管理和保護非常有力。”全國人大代表、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紀冰說,最大限度發揮河長制作用,推進河長制真正落地,可以從豐富河長制管護內容、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、嚴格落實考核問責等方面入手。
“河長制在現有主要任務的基礎上,可進一步豐富管護內容,例如增加對河道治理、堤防除險加固等工程治理方面的管理,強化河道日常管護等。”紀冰接著補充道,“目前河長制更多地瞄準了水資源質的方面,可加強河道水資源量的配置管理。”
紀冰認為,河長往往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,但是考慮到河湖管護工作的復雜性,為進一步發揮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作用,可結合工作實際需要,增設副河長,協助河長開展工作,實現一把手負總責、分管領導擔任副河長、相關單位領導人擔任河長負責具體執行的河長組織體系。
“在全面推行河長制的過程中,還要建立健全河湖管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,強化考核問責,包括組織機構是否到位、工作責任是否明確、分年度工作任務是否完成等。”紀冰強調,我國河湖污染是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問題,不應采取“休克療法”,應堅持因地制宜,分階段、系統治理,給一定的時間,使水色變清、水質變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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